婚配

主教座堂結婚手續概要

結婚須知 根據教區指引,由九七年六月十五日起,凡在聖堂舉行婚禮者,須至少於婚禮前九個月,向他們行將舉行婚禮的聖堂登記。這包括安排婚禮地點、日期、時間及填寫一份男女雙方初步個人資料和自由身份的表格。建議的婚禮日期須待婚前查詢辦妥及雙方向聖堂辦事處呈交婚姻註冊處簽發的結婚准許証後,方可作實。結婚前必須參加婚前培育課程,並向聖堂辦事處出示已參加婚前培育課程証書。

教友登記結婚須知

  1.   欲在主教座堂結婚者,結婚雙方必須於結婚六個月前到座堂辦事處辦理登記手續及接受神職人員婚前查詢,到時請帶同身份證或護照,及結婚前六個月內簽發之領洗證書。
  2. 結婚日期須等雙方在神職人員前辦妥婚前查詢手續及呈交所有其它必需證件(包括領洗證書及婚姻註冊處發出之結婚許可證)後,方可確定,若結婚日期及地點尚未經座堂主任司鐸確定而發出請帖,座堂對此事不負任何責任。
  3. 一般來說,婚姻許可證可在登記後十七日在婚姻註冊署領取。一經取得該證,須盡早交與座堂辦事處。如無該證,任何神職人員均不會主持你的婚禮。領取許可證後,須由登記日期起計,於三個月內在聖堂舉行婚禮。如超過三個月,必須重記。
  4. 男女雙方在結婚前該參加由公教婚姻輔導會或香港明愛家庭服務部所舉辦之婚前講座。
  5. 教友方面,請儘量於婚前妥當告解及領聖體。
  6. 如欲邀請外來神職人員主禮者,請儘早通知座堂辦事處。如該神職人員來自海外,則必須通知該神職人員最少於婚禮前兩天辦公時間內與座堂主任司鐸接洽,以便知會他有關一切本地結婚條例及手續。
  7. 凡於座堂結婚者均須繳交手續費。
  8. 電話預訂婚禮日期及時間,均屬暫時性質,直至交妥訂金及會見神職人員並填寫婚前查詢表格後,才算確定。
  9. 結婚手續辦妥後,若突然取消在座堂舉行婚禮,必須最遲於婚禮舉行前三星期通知座堂秘書處。